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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報:堅持整體程序觀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2022-07-22 07:51:21 來源:瀟湘晨報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培育系統(tǒng)科學的審查逮捕理念,實化逮捕條件證明標準體系,辯證認識捕后判輕刑與逮捕之間的關系

堅持整體程序觀落實少捕慎訴慎押


(資料圖片)

曹堅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培育系統(tǒng)科學的審查逮捕理念,強調從整體上追求刑事訴訟質效,不局限于單一的辦案環(huán)節(jié)。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融會貫通理解適用刑訴法、刑事訴訟規(guī)則及相關指導意見,從犯罪事實、罪名認定、犯罪情節(jié)、預期刑罰、人身危險性研判、偵查取證要求、共犯追究等多個角度出發(fā),全面分析具體案情。

有效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嚴格依法把握審查逮捕標準,使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以非羈押的狀態(tài)進入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既緩解審查起訴的壓力,又有效提高審查逮捕的工作質量,避免出現(xiàn)不當羈押。審查逮捕,是檢察機關介入刑事訴訟偵查活動的第一道剛性環(huán)節(jié),引導辦案人員形成科學的審查逮捕觀,實化逮捕條件的證據(jù)體系,辯證認識逮捕與捕后判輕刑之間的內在關系,才能以整體程序觀推動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培育系統(tǒng)科學的審查逮捕理念,強調從整體上追求刑事訴訟質效,不局限于單一的辦案環(huán)節(jié)。從目前實踐情況看,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相對不捕數(shù)據(jù)在基層檢察院提升明顯,但仍有相當大的可增長空間。

做好審查逮捕工作要求偵檢人員都應當具備正當程序觀念。偵檢環(huán)節(jié)緊密相連,高質量的捕訴工作有賴于高質量的偵查工作。依法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偵檢機關的理解配合。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分工不同,各有工作的側重點,在辦案中出現(xiàn)不同的認識實屬正常。在法定的三類不捕案件中,較易出現(xiàn)認識分歧的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也即情節(jié)輕微的相對不捕。法定不構罪不捕和證據(jù)存疑不捕相較于情節(jié)輕微相對不捕,適用條件較為具體明確,而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適用不捕時需要綜合認定各種法定、酌定情節(jié),論證過程相對復雜,對標準的理解適用也較難完全形成一致。此時,對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傳講解,對具體案件情節(jié)的分析論述就顯得極為重要。檢察人員既要在不予批準逮捕的相關法律文書中對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作出準確的表述,也要做好釋法說理的溝通工作,取得偵查人員的理解配合支持。同時,要在制度層面形成工作意見,落實好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檢察人員具有求質增效的整體辦案觀念。不能人為降低對審查逮捕的質量要求,不能片面認為可以依靠后續(xù)偵查甚至審查起訴來彌補逮捕案件的質量漏洞。審查逮捕的期限較短并不意味著可以降低審查逮捕的工作質量,捕還是不捕必須基于對案件事實、證據(jù)、情節(jié)的全面評估與判斷。對此,既要審查證據(jù)是否達到證明犯罪事實的程度,也要審查涉嫌犯罪的證據(jù)是否足以證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既要審查案發(fā)過程中的事實和情節(jié),也要審查前科劣跡、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案發(fā)前后的事實和情節(jié),在全面審查的基礎上綜合判斷案件現(xiàn)有證據(jù)體系結構的完備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作出捕還是不捕的正確決定。審查逮捕的工作質效,恰恰體現(xiàn)為對該捕的案件堅決依法批捕,對可不捕的案件依法不捕,二者有機統(tǒng)一并行不悖。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關鍵是實化逮捕條件的證明標準體系。既不能人為拔高逮捕條件,要求辦案人員一律參照起訴甚至定罪量刑的要求把關報捕案件,把審查逮捕的證明標準等同于審查起訴甚至刑事判決的證明標準;也不能人為降低逮捕條件,過于強調對偵查機關的支持配合,忽視審查逮捕的制約監(jiān)督作用。要融會貫通理解適用刑訴法、刑事訴訟規(guī)則及相關指導意見,從犯罪事實、罪名認定、犯罪情節(jié)、預期刑罰、人身危險性研判、偵查取證要求、共犯追究等多個角度出發(fā),全面分析具體案情,構建事實與證據(jù)相匹配、定性判斷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本案處理與關聯(lián)人員后續(xù)處理同步考慮的論證框架,將抽象的逮捕條件融入具體的事實情節(jié)要素之中。由此可見,審查逮捕的條件不限于構罪與否,對刑期的判斷預測還必須準確,對社會危害性的認定必須具體,這些要求都必須在審查逮捕文書中予以體現(xiàn),要在對定罪、量刑及社會危害性等結合事實證據(jù)逐一進行論述的基礎上,得出有理有據(jù)、令人信服的結論。

實踐中,辦案人員在對報捕案件的刑期、社會危害性的認識上還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問題。首先,對報捕案件的預期刑期判斷應當具體落實到適用的刑種和刑度。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逮捕的法定條件之一,對此應從嚴理解掌握,不是達到了有期徒刑刑罰條件的就一律批捕,“可能”的判斷標準應當是根據(jù)現(xiàn)有事實、證據(jù)情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概率較高。由于很多輕罪的配刑往往是將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為并列選項,此時應當有相對充分的根據(jù)排除拘役刑適用。其次,對報捕人員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不應超出法定范圍。刑訴法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社會危害性的五種情形,在適用時既要準確理解社會危害性的內涵,也要嚴格把握其外延,避免將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情形也作為判斷標準。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害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對每一種逮捕的社會危害性情形都作出了比較詳細的闡述,實踐中應予參照適用。需要強調的是,對逮捕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主要是對證據(jù)的判斷,認定具體社會危害性時必須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而這恰恰是偵查取證時容易忽視的地方,檢察辦案人員應當予以針對性提醒,及時補強。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將是否具有本地戶籍、有無固定住所、有無親屬在本地居住、犯罪嫌疑人自身是否有嚴重疾病等因素作為逮捕與否的適用條件,這實際上是將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條件或者其他案外因素混作為判斷逮捕社會危害性的情形,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糾正。

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還需辯證認識捕后判處輕刑緩刑指標與逮捕之間的關系。對于批準逮捕的案件一審判處拘役或者適用緩刑的,其原因值得分析,不能簡單地認為是逮捕不當:一是一些可捕可不捕的輕罪案件,在審查逮捕時考慮到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概率較高而予以批準逮捕了,但最終判處了拘役,如果審查逮捕時社會危害性的認定依據(jù)不充足,說明當時批逮可能不恰當。二是案件本身符合逮捕的條件,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未認罪認罰,但在審查起訴或審理時出現(xiàn)了影響量刑的新情況,例如被告人退賠退贓履行到位,適用認罪認罰,依法判處緩刑的,這并不能倒推說明之前的批準逮捕不當,這是司法人員在不同訴訟階段依據(jù)法律和事實對案件作出的實事求是的判斷和評價,批準逮捕恰當,捕后判處緩刑也恰當,兩者并不矛盾。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

標簽: 社會危害性 刑事司法政策 貫徹落實 有期徒刑 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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