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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今熱點:哦豁!訴訟時效已過,75萬“打水漂”!

2022-07-28 21:07:27 來源:瀟湘晨報

錦 | 法 | 案 | 例

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

但是否隨時都可以索要欠款呢


(相關資料圖)

錯!錯!錯!

下面這個案例

就是一起大型“翻車現(xiàn)場”

訴訟時效已過

75萬“打水漂”

01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28日,胡某作為某水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公司名義與陳某簽訂《借款合同》,向陳某借款2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20日,胡某再次以水利公司名義與陳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2021年,陳某以未收到還款為由,一紙訴狀將水利公司訴至法庭,要求其償還75萬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陳某表示,其于2016年10月28日及2017年3月21日分別履行出借義務后陸續(xù)收到數(shù)筆還款,共計98萬元,自認為是水利公司的還款。

02

法院審理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在另一生效判決中,陳某已確認其收到的98萬元為水利公司代其他公司的還款,并非針對75萬元借款的還款。

庭審中,水利公司提出——陳某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陳某與水利公司簽署的兩份《借款合同》,其訴訟時效均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即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5月20日。陳某可根據(jù)銀行交易明細,在收到水利公司資金時就知道相應資金性質(zhì)及情況,而不是在另案判決時才能知道,故其是否誤解不是訴訟時效不開始計算或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陳某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涉案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水利公司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故判決駁回陳某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

但一旦進入法定程序

法律即對“還”有所限制

對于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

到期后債務人不償還的

債權人需要及時催討

若超過訴訟時效后訴至法院

且不存在

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的

債務人以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

進行抗辯

法院將予以支持

行使權利需及時

莫待無花空折枝

供稿|查攀(春熙路法庭)

編輯|劉慧心

校審|畢畢

標簽: 訴訟時效 借款合同 訴訟時效期間 欠債還錢 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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