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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字節(jié)訴爭頭條商標二審被駁回

2021-08-11 16:49:04 來源:網(wǎng)易科技報道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327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訴爭商標(頭條BYTEDANCE及圖)與引證商標一至五(56頭條、360頭條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等,駁回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訴訟請求。字節(jié)跳動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含有“頭條”,且“頭條”均屬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原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