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公共 >

浙江?。候T電動車不戴頭盔明天起 警察可以依法罰款

2020-07-01 11:20:43 來源: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明天起,《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和電助動或者電驅(qū)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cè)思按钶d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qū)е埋{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cè)嘶蛘叽钶d人未佩戴安全頭盔,或者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兒童座椅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互聯(lián)網(wǎng)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拆除或者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如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jié)構(gòu)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等),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者改裝的裝置;駕駛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有其他改裝、拼裝、加裝情形的電動自行車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記者 陳蕾 通訊員 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