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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辦抵押貸款獲刑并處罰金

2022-04-21 09:33:02 來源:瀟湘晨報

先在打印店以200元的價格制作并打印委托書及公證書,再以200元的價格偽造了一枚公證處印章加蓋在公證書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書及公證資料,進而用于不動產抵押貸款……近日,記者從鄰水縣法院獲悉,被告人馮某某因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16年12月,馮某某因投資一個項目需要資金,便與何某某商議以其一套房產作為抵押,以何某某的名義向鄰水縣農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貸款。因馮某某用于抵押的房產系其從王某某、楊某某夫婦處購買,雙方就該房產只有購買協議而未作產權過戶,故需原產權人王某某、楊某某與馮某某共同到鄰水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相關事宜。

楊某某因在廣東務工無法回來辦理抵押,遂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其丈夫王某某辦理,后該委托書因馮某某保管不善而丟失。根據相關規(guī)定,除了委托書之外,還需要由廣東省惠東縣公證處對委托書進行公證,方能由王某某辦理抵押登記。馮某某怕麻煩,遂在鄰水縣鼎屏鎮(zhèn)勝利街的一家打印店以200元的價格制作并打印了委托書及廣東省惠東縣公證處的公證書,后到鄰水縣鼎屏鎮(zhèn)一家印章雕刻店以200元的價格偽造了一枚“廣東省惠東縣公證處”印章加蓋在公證書上,由此形成了一套委托書及公證資料,用于不動產抵押登記。

后馮某某獲得了貸款,貸款到期后未按時歸還。經鑒定,馮某某提供給鄰水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公證書上的紅色印文系打印形成,非廣東省惠東縣公證處印章形成。

鄰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罰金,故判決被告人馮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我國《刑法》禁止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以及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印章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公信力的體現,具有法律效力,私自偽造單位印章是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廣東省惠東縣公證處系事業(yè)單位,被告人馮某某為一己私利,在偽造公證書的過程中偽造了該公證處的印章,其行為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應受刑罰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生產生活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不能為貪圖方便或一己私利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張新星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

標簽: 事業(yè)單位 抵押登記 不動產登記 鄰水縣鼎屏鎮(zhèn) 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