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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一員工在宿舍休息時猝死 申請工傷認定被否家屬起訴

2021-01-13 09:19:42 來源:南方都市報

邵某是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在宿舍休息時猝死。事發(fā)后,喜之郎公司認為邵某的死亡符合視同工傷,遂向陽江市陽東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喜之郎公司”)是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的生產基地之一。陽東區(qū)人社局經調查認為,雖然邵某是在突發(fā)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但邵某是在下班后在員工宿舍猝死的,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為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南都記者獲悉,邵某的家屬將陽東人社局告上法庭,請求重新作出新的工傷認定決定。經審理,陽江市陽東區(qū)人民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員工在宿舍休息時死亡

申請工傷認定被否

邵某是喜之郎公司的員工,喜之郎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

2020年3月26日19時許,邵某下班后進入喜之郎公司宿舍,第二天凌晨3時30分,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內被發(fā)現跪在地上趴在床邊,經醫(yī)院現場搶救無效,于當天凌晨4時31分死亡,醫(yī)院的診斷結果為:心跳呼吸驟停。

據邵某的上司楊某陳述,工作當天,他去過邵某的工作崗位約有10次,18時左右發(fā)現邵某臉色有點發(fā)白,額頭冒汗,就問是否不舒服,邵某說感覺有點不舒服,下班后回去休息一下就沒事的。

此外,同宿舍的同事陳某提到,在3月26日晚上8時10分,他回到宿舍時,邵某在床上靠著墻玩手機,臉色有些發(fā)白;約10時10分,他看見邵某已睡覺,臉朝墻壁側著睡。“大約是三點多,閆某喊醒我們,發(fā)現邵某跪在床邊沒有什么反應,過不了多久,醫(yī)生來了,到4點多醫(yī)生說搶救不回來。”陳某說。

同年4月15日,喜之郎公司向陽東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求認定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為工傷。

經過調查、現場勘驗,陽東人社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邵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家屬認為應視同工傷

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人社局

對于陽東區(qū)人社局的決定,邵某的家屬不服,于2020年7月21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陽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決陽東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家屬認為,根據喜之郎公司向陽東人社局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該申請書明確提到“經車間線長楊某確認2020年3月26日上班期間18點左右發(fā)現邵某臉色有點發(fā)白,并詢問其是否不舒服,以及是否需要提前下班看醫(yī)生或休息,邵某說感覺有點不舒服,但又說半小時后就要下班了,等下班后再回去休息。”該情況充分證明邵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fā)病,出現明顯發(fā)病的病癥,且在48小時之內死亡,完全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依法認定為視同工傷。

家屬還提到,喜之郎公司工作車間是非常高溫的,陽東人社局在勘查現場的時候去過邵某工作崗位的車間,這是因為工作車間的悶熱以及邵某每天工作12小時,長時間沒有休息等綜合因素導致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出現明顯的病癥。

此外,邵某發(fā)病的時間是在陽江市嚴密疫情防控時間,喜之郎公司按照陽江市防疫領導小組的要求,對工作車間-食堂-宿舍都是采取封閉式管理的,基于該封閉式管理,宿舍也屬于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的延伸,應該按照視同工傷處理。

下班后非工作原因猝死

人社局稱不屬于視同工傷情形

2020年9月1日,陽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時,陽東人社局辯稱,2020年3月26日19時左右,邵某在喜之郎公司下班后,進入公司宿舍休息。27日凌晨3時許,邵某在宿舍被發(fā)現身體異常情況,于27日4時31分宣告邵某臨床死亡。

陽東人社局認為,本案中,雖有員工證明邵某在工作時間出現疑似身體不適的情況,但邵某并未提出請假或者吃藥,說明身體并非已經出現明顯癥狀。另有監(jiān)控錄像顯示,邵某下班后正常行動至食堂吃飯,并在飯后邊玩手機邊步行回宿舍,期間也無明顯癥狀。

因此,陽東人社局認為邵某下班后在員工宿舍猝死,既不是工作時間內,也不是工作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屬于視同工傷情形。

對邵某的不幸去世,陽東人社局深表同情和惋惜,但陽東人社局作為行使公權力、履行工傷認定職能的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行政,不可感情用事。

庭審中,第三人喜之郎公司表示,在事情發(fā)生之后,喜之郎公司派公司員工多次上門探望和慰問家屬,也希望邵某能夠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從經濟上獲得一定的彌補,為此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內依法、如實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履行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此外,喜之郎公司回應家屬的疑問,表示發(fā)病跟喜之郎公司工作環(huán)境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喜之郎公司的工作環(huán)境溫度并不高,同班的工友的證言也證實了3月26日的工作量和環(huán)境與往常是一樣的;至于宿舍是否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延伸,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認定不屬于工傷情形

經審理,陽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邵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喜之郎公司宿舍死亡是否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y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

本案中,邵某出現突發(fā)疾病需要緊急到醫(yī)院進行搶救時是發(fā)生在喜之郎公司的員工宿舍,沒有證據證明邵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

雖然邵某在喜之郎公司宿舍去世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認定情形。陽東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其認為邵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并無不當。為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5名家屬提起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