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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fā)布《金融控股公司監(jiān)督管理試行辦法》 11月1日起施行

2020-09-14 09:36:44 來源:中國網財經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及本辦法,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業(yè)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及本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并表監(jiān)管,在并表基礎上,通過報告制度、現場檢查、監(jiān)管談話、風險評估和預警等方式,監(jiān)控、評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體層面的資本充足、關聯交易、流動性、聲譽等風險,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wěn)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應當遵守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規(guī)定。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進行審查,對其真實股權結構和實際控制人實施穿透監(jiān)管。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的入股資金進行穿透監(jiān)管,嚴格審查入股資金來源、性質與流向。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建立統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監(jiān)管信息平臺和統計制度,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規(guī)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具體報送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中國人民銀行與相關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提供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監(jiān)管信息,其他部門提供本領域內的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各方應確保信息用于履職需要,遵循保密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請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監(jiān)管評級等監(jiān)督管理信息,所獲信息不能滿足對金融控股公司監(jiān)管需要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機構直接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工作人員,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檢查電子數據系統等。

為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wěn)健經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監(jiān)管需要,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管理談話,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金融控股公司業(yè)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評估體系,綜合運用宏觀審慎政策、金融機構評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jiān)測等政策工具,評估金融控股集團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動態(tài)調整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jiān)管要求,區(qū)別情形采取風險警示、早期糾正、風險處置措施。

第四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guī)則,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危及自身穩(wěn)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金融控股公司有義務幫助其所控股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運。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動履行上述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注資、轉讓股權等適當措施進行自救。金融控股公司在開展救助時,應當做好風險隔離,防范風險傳染和蔓延。

第四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事前對風險處置作出合格的計劃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控股公司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或自身經營不善,對所控股金融機構、金融控股集團造成重大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風險狀況可能影響金融穩(wěn)定、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經營活動。

(二)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三)限期補充資本。

(四)調整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五)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

金融控股公司有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要求其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股東權利;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提請國務院反壟斷部門啟動反壟斷調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難以持續(xù)經營,若不市場退出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第四十九條 為維護金融穩(wěn)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整體恢復和處置計劃,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其部分轉讓對金融機構的股權至喪失實質控制權。

(二)要求其全部轉讓對金融機構的股權。

(三)其他糾正措施。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續(xù)期內,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糾正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的發(fā)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的承諾函。

(二)虛假出資、循環(huán)注資,利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三)通過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違規(guī)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權。

(四)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金融控股公司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金融機構虛假出資、循環(huán)注資,利用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二)違規(guī)開展關聯交易。

(三)干預所控股金融機構經營造成重大風險或重大風險隱患。

(四)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統計報表及經營資料。

(五)拒絕或阻礙中國人民銀行現場檢查。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總額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金融控股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股東。

本辦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具備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的機構,如果未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管要求,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并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進行驗收。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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